近日,環保部發布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這是繼環保部1月份對標準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之后的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2015年1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征求意見稿)》。這是自1995年發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來的首次修訂。此次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是新《環保法》,新《環保法》部分解決了實施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保障問題,但其中原則性、一般性規定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
與初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標準內容有了一定的調整:農用地土壤污染物控制項目在原有10項基礎上增加了11項至21項(初稿在原有10項基礎上增加了10項,比二稿少了一項“總鉬”),還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環保法規定,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現行標準中土壤污染物項目10個,其中:8個為無機污染物(鎘、汞、砷、銅、鉛、鉻、鋅、鎳),2個為有機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總錳、總鈷、總硒、總釩、總銻、總鉈、總鉬、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烴類總量、鄰苯二甲酸酯類總量等 11 種污染物項目。
在二次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中,解釋了標準確定土壤污染物項目的根據。分別為土壤中污染物檢出率情況、土壤中污染物超標情況、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項目、農產品質量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以及其他相關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其中土壤中污染物超標情況參考了去年4月環保部與國土資源局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以鎘、汞、砷、銅、鉛、鉻、鋅、鎳和六六六、滴滴涕、多環芳烴為評價項目,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 16.1%,超標類型以無機型為主,有機型次之,復合型污染比重較小。從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土壤超標情況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從典型污染類型土壤污染狀況看,在調查的 690 家重污染企業用地及周邊的 5846 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占 36.3%。從全國土壤污染格局分布情況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
同時,編制說明進一步補充了實施與監督要求。依據新《環境保護法》,明確了標準實施和監督的兩方面要求:一是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環保統一監督管理職能,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實施。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調查、監測,并依據本標準和《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價。
此外,編制說明還提到了土壤環境基準的不確定性,并指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啟動土壤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的依據,通常不能直接用于土壤修復目標值或土壤修復驗收標準,確定土壤修復目標值、土壤修復驗收標準或局部地區是否超標,應根據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壤環境背景水平(或本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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