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燃煤污染控制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5年10月31日前,全市建成5個規范的煤炭交易市場(灞橋區2個、高陵區2個、臨潼區1個),灞橋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根據本轄區需求量,分別建設1—3個全密閉的集優質蜂窩煤、點火蜂窩煤和煤炭生產配送為一體的場所,形成覆蓋所有鎮、街的潔凈煤供應網點。
二、煤炭生產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場生產、銷售的煤炭產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且只能保障我市用煤供應,不得用于中轉交易或銷往外地。
三、用煤單位使用的煤炭產品必須為本市規范煤炭市場配送的達標產品。
四、本次規范整治行動后,未經許可,全市不再批準新建、擴建煤炭經營場所、蜂窩煤生產和銷售場點,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手續。
五、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建成區內的居民、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停止使用燃煤設施(20蒸噸及以上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除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輕質柴油、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六、全市煤炭交易市場建成后,現有煤炭經營場所、蜂窩煤生產和銷售場點須在15個工作日內,自行搬遷到規范的煤炭交易場所,對于逾期未搬遷的,由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組織清理,依法予以取締。
七、本通告由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商務、經貿)、工商、稅務、質監、物價、公安、環保、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藥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本通告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協調。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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