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加強能源行業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工作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21〕41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相關能源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委(部、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能源行業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管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及《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規定,必須招標投標的能源項目。
二、監管原則。四川省能源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工作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省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審批、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工作,并對全省能源行業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審批、核準(備案)的能源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工作,協助上級部門開展能源項目招投標相關行政監管工作。
三、監管內容。緊盯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載體,對能源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騙取中標、違法確定中標人、轉包或非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監管方式。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依法應招標投標的能源項目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進行抽查檢查,合理確定隨機抽查對象、比例和頻次,向社會公布后執行;確實不具備“雙隨機”條件的,可按照“雙隨機”理念,暫采用“單隨機”工作方式。抽查檢查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委(部、局)聯合下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規定,依法依規及時對投訴進行受理、調查和處理。
五、監管機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明確專人負責能源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日常工作。由我省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中央企業投資能源項目,可依法與中央企業開展協同監管。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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