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推進,這條母親河也變成了污染之河。針對湘江水體污染情況,湖南制定各項措施辦法對水體進行修復保護。從08年至今,通過不斷努力,湘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湘江流域治理法不容污 湖南從源頭呵護碧水藍天
2008年,啟動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計劃”,累計依法關停、退出污染企業765家。
2009年7月,瀏陽市鎮頭鎮雙橋村發生鎘污染事件,制造污染有關的企業負責人、當地政府官員等受到刑事追究、停職等處理。
2013年9月,啟動湘江保護與治理省政府“一號重點工程”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僅2014年,依法關停淘汰涉重污染企業103家。
2015年5月,湘潭市雨湖區開出湖南首張“按日計罰”罰單,對非法排污企業累計罰款從以前的10萬元飆升至80萬元……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獲批以來的七年,是圍繞“三個率先”先行先試,積極創新體制機制的七年;也是加強法治建設,依法防污治污力度不斷加大的七年。法治,成為高懸在環境污染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為兩型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強立法:從源頭上呵護碧水藍天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斷深刻闡明了“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
早在長株潭試驗區獲批之初,省委、省政府就強調:以法治保障和推進試驗區改革建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污染治理、機制創新和制度落實。
七年來,在國家法治統一的原則前提下,湖南率先在國內為兩型社會建設進行地方立法,圍繞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一系列地方法規、規章和制度漸次出臺實施:
2008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保障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決定》。2009年9月,通過《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修訂案,進一步從法律上確定了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條例一決定”,被譽為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基本法”,使兩型改革試驗從一開始就步入法治化軌道。
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推進,在流域內經濟社會加速發展的同時,由于重金屬污染、工業污染、農村面源污染和歷史遺留污染疊加,一度被稱為“全國污染最嚴重的河流之一”。在總結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計劃”等實踐成果的基礎上,2013年4月,《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成為全國首部關于江河流域保護的綜合性法規。
在長株潭城市群結合部,有一塊522平方公里的“生態綠心”。這是長株潭城市群的“公共客廳”,也是湖南寶貴的城市生態資源。2012年11月,省人大審議通過《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對生態綠心地區實行立法保護,開了國內地方立法保護“一座山”的先河。
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公布2014-2015年立法計劃37件,其中資源環境立法10件,超過四分之一。啟動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相比1997年修正的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辦法,突出各級政府的主導地位和全社會共同責任,突出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強調各部門齊抓共管、區域聯防聯控,特別是對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采取更為嚴厲的限批措施,彰顯了向霧霾宣戰的決心。
與此同時,及時將改革試驗成果法治化。相繼制定實施湖南省水利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耕地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韶山保護條例等法規規章20多部;出臺礦產資源保護、土地資源保護、湘江綜合治理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近100件;先后編制實施16個兩型標準指南、43個兩型地方標準,兩型旅游景區標準成為第一個兩型“湘標”,形成了具有湖南特色、體現改革創新精神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
創新執法:讓環境違法無處遁形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指出,“立法像人的心臟,而行政像人的大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
規范執法程序。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了系統規范行政程序的省級政府規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系統規范行政裁量權的省級政府規章——《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省級政府規章——《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等一系列規章,為兩型社會建設在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方面確立了基本準則。
整合執法力量。在長株潭城市群推行“生態同建、污染同治、執法統一”,對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治理和生態保護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和建設。長沙等市成立了由市長為主任的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建立綜合決策機制和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針對自然生態系統性和環境保護特殊性,推行綜合執法和聯動執法。以湘江流域綜合治理為重點,深化環保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污染控制、行政處罰于一體的環境綜合執法機制。在長株潭三市開展湘江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在資源環境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許可權試點等工作。與廣東、廣西和江西等毗鄰省區建立跨流域聯防聯控機制。
創新執法手段。湖南作為全國移動執法第一批試點省份之一,初步構建了省市縣三級移動執法平臺體系,既可以查詢企業環評、違法排污歷史、環境信用等級等信息,又可在線實時監控排污數據,有效解決因審批和執法分屬不同部門而造成的執法難、取證難等問題,資源環境執法的時效性和精準度大幅提高。全省所有排污單位的監管,在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進行合理分工,實行“有計劃、全覆蓋、規范化”執法檢查,建立和完善檢查、監測、行政處罰和后督查等臺賬管理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日常監管。
完善執法監督機制。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一條例一決定”專項執法檢查和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等執法調研。搭建全國首個省級綜合性節能減排監管平臺和“數字環保”系統,對長株潭等城市PM2.5進行實時監測,在長株潭生態綠心地區搭建衛星遙感監測“保護網”。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創新環境執法與公眾、媒體聯動機制,保障群眾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健全環境狀況通報和環境污染舉報、環保義務監督員和“12369”環保熱線等制度。公眾學法用法,參與環境保護,成為環境監管和環保執法的一支重要力量。
嚴正司法:提高環境違法成本
法治的要義在于讓違法者懾于違法成本而不敢違法,而不是客觀上因違法成本偏低去挑戰法律。堅持嚴格司法,從嚴問責,提高環境違法成本,著力破除排污企業“認罰不認法”怪圈。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法律的力量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兩型宣傳教育和資源環境法制普及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在湖南省展開。堅持兩型教育從娃娃抓起,“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一個社區”的經驗模式享譽全國;“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企業不消滅污染,污染就要消滅企業”正成為湖南省新的價值取向和發展導向。
完善資源環境司法機構。探索設立資源環境法庭,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個資源環境審判庭。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強化兩型社會建設司法保護措施,探索設立林業審判檢察機構、資源環境法庭,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通過建立聯席會議、聯絡員、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處置、案件移送、信息交流、掛牌督辦等制度,健全環保、公安執法聯動協作機制。湘潭雨湖區成立全省首個公安機關在環保部門設立的執法聯絡機構。去年,全省環保系統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案件19起。
加大環境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2012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案件7295件,其中審結刑事案件2003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2015年5月,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對宋某國、宋某污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后全省首起大氣污染入刑案例。
健全問責機制,實行企業、政府“雙問責”。在全國率先出臺《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黨政同責為核心的涵蓋政府、企業、公眾“三位一體”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動真格、問真責,法治的威力驟現。2014年,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事件”發生后,多名官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縣環保局局長等4人被免職。
2015年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正式施行。隨著配套辦法的出臺和相關法規制度的健全完善,“敢為人先”的湖南人民將在“法治中國”的新時代,奮力推進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和全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譜寫建設美麗中國的湖南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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