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運輸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發改能源函〔2021〕216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企業:
《廣東省運輸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能源局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8日
廣東省運輸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促進水運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優化水運行業用能結構,加快船舶LNG加注站建設,保障LNG船舶燃料供應,根據《廣東省提升內河航運能力和推動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總體分工方案》(粵府辦〔2021〕25號)和《廣東省內河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布局規劃方案(2019-2035年)》(粵交規〔2020〕74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根據船用LNG需求,采取多主體、多氣源的市場化方式建設運營船舶LNG加注站(包括岸上設施、岸基式碼頭或無動力躉船式碼頭等)。加強政府引導,完善相關配套扶持政策,構建有利于LNG燃料應用的市場環境。
——示范先行,穩健發展。船舶LNG動力改造初期,由氣源供應主體牽頭建設一批船舶LNG加注站示范項目,在船舶LNG加注燃料價格方面予以一定優惠,逐步擴大LNG在內河船舶的利用。堅持安全發展底線,適應新建和改造LNG動力船舶進度,確保有船愿改、有氣可加,全力做好船舶LNG供應保障。
——統籌資源,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航道沿線現有或規劃港口、碼頭等設施,節約岸線資源,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水源保護區等敏感區域,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和LNG運輸條件。
二、發展目標
2021年底前開工建設內河船舶LNG加注站6座;至2022年建成以干線航道為重點的船舶LNG加注站共8座(包括沿海加注站2座),以滿足LNG動力船舶的加注需求。
后續根據省內船舶LNG市場需求情況,在備選站址范圍內,新增布局建設船舶LNG加注站若干座,推進沿海LNG加注中心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數量適中、安全便捷、功能完善、競爭有序的船舶LNG加注站網絡和服務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做好全省船舶LNG加注站規劃布局。為滿足船舶LNG燃料需求,在航道等級高、通航船舶多的地區,優先布局船舶LNG加注站,重點在北江至珠三角的航線、西江至入海口的航線、珠三角航線等干線航道進行布局。加強與航道、港口、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水利等規劃銜接,注重與水上服務區、LNG調峰儲氣庫、大型船舶錨地、海事監管站點等統籌協調發展。
(二)加快船舶LNG加注站項目建設。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用地預審、可行性研究、安全預評價等專題報告編制,以及岸線、初步設計、社穩等事項。根據新建和改造LNG動力船舶工作進度,在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推進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做到有氣可加、有船愿改。
(三)保障船舶LNG價格合理供應穩定。強化氣源供應和價格協調機制研究,構建多主體參與、多氣源供應的船舶LNG加注體系,保障船舶LNG供應充足。合理控制船舶LNG價格水平,按照有關能源企業承諾意見,加注LNG銷售價格不高于同期發改部門公布的0號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70%。建立積極穩妥的氣源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逐步形成市場主導、行業認可、健康可持續的船舶LNG加注市場。
四、船舶LNG加注站建設流程及職責分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家交通運輸部《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液化天然氣燃料內河加注躉船法定檢驗暫行規則》《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液化天然氣燃料內河加注躉船法定檢驗暫行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船舶LNG加注站規劃實際情況,制定本分工。
(一)項目選址階段。
項目單位依據全省船舶LNG加注站選點布局方案初選項目地址,同步征求自然資源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利部門、海事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對船舶LNG加注站工程進行設計。
(二)項目立項階段。
項目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屬于深圳市備案的項目,通過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其余項目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申請項目備案應通過在線平臺獲取項目代碼、填報項目相關信息(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額等)。
備案信息填報后,在線平臺實時生成備案表,項目單位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印章,通過在線平臺將項目相關信息提交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屬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在項目立項階段,項目單位可同步提交岸線、用地、初步設計、工程可行性審查等需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岸線、用地、施工圖、初步設計文件、工程可行性等進行審查。
(三)項目建設階段。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備案后2年內開工建設,委托第三方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照法律法規和消防、洪評、環保、安全、特種設備檢驗等要求,負責船舶LNG加注站建設,組織工程實施。
正式開工前,應進行初步設計、消防、通航安全、環評、特種設備等方面的審查或檢驗。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消防設計審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加注站配套碼頭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和初步設計審查;
海事管理機構按規定負責船舶LNG加注站建設通航安全影響審查、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停泊作業保障措施論證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岸上設施涉及的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相關檢驗手續核查;
水利部門負責項目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影響評價專題報告的初審;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項目文物、考古勘察許可;
氣象部門負責項目防雷設計審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洪評、水土保持方案、環評、水產種質資源、文物、防雷、氣象等相關審查,如相關主管部門明確無需辦理或不涉及,項目單位可不出具。
(四)項目驗收階段。
為保障船舶LNG加注站及時、合規投產,項目單位在建設項目正式投產使用前,應當按照《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并邀請所在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海事、水利、能源等相關部門參加。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消防驗收和備案;
交通運輸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海事部門、水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對建設工程的港口設施、安全防范工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水利工程等事項的驗收進行監督核查。
(五)其他事項。
驗收結束后,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LNG加注站經營主體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船舶LNG加注站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可投入運營。各地市燃氣管理部門加強指導。
運營過程中,船舶LNG加注站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海事、能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職責負責船舶LNG加注站的運營監督管理;
船舶LNG加注站運營主體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報能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海事等部門備案,明確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適時修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能源局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廣東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等部門及相關企業成立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工作專班,加大統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決船舶LNG加注站規劃、建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加快推動船舶LNG加注站合法合規投產運營。
在船舶LNG加注站建設工期無法滿足加注需求的情況下,為保障新建和改造LNG動力船舶正常運營,經各相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審查后,在現有指定碼頭可進行槽車臨時加注,待船舶LNG加注站建成投產后,即刻取消槽車臨時加注。
(二)落實責任分工。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省、市、縣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要按照任務分工負責制定相關工作措施和方案,推進項目岸線審批、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等前期專項報批工作。
(三)爭取資金支持。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船舶LNG加注站建設。爭取金融機構支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船舶LNG加注站建設方面的專項金融優惠政策。
(四)加強市場監管。海事部門要加大對船舶用油的監督檢查力度,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公安等部門繼續嚴厲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活動,為船舶使用LNG燃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五)加強安全監管。相關政府部門研究制定船舶LNG加注站安全監管措施,嚴格依法監管船舶LNG加注站設計、建設、運營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注站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新聞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船東對于LNG清潔動力改造的了解與認識。
六、附則
本方案由廣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說明,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試行期間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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