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1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環辦便函〔2021〕547號)。與原指南相比,2021修訂版除進一步明確了核算邊界和機組定義,強化了碳排放數據質量控制和過程管理、完善了核算細節提升可操作性、增加了技術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要求之外,首次對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進行了更新。
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變化
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表示單位用電量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2021修訂版中的全國電力平均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2015年度值)調整為最新的0.5839tCO2/MWh,下降約4.3%。這代表著隨著我國風光等可再生電力的飛速發展以及火電機組單位供電標準煤耗的持續下降,全國電網中每一度電對應的碳排放相應下降。這種變化符合公眾的預期,同時這一下降幅度(6年間下降4.3%,年均下降約0.7%)也為企業制定自身遠期降碳路線圖時判斷外部環境提供了參考。然而,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變化并不會對全部企業的碳核算產生影響,需分類討論。
對全國碳交易市場中企業碳核算的影響
2021修訂版開篇已說明,僅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使用燃煤、燃油、 燃氣等化石燃料及摻燒化石燃料的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在以往企業碳核算工作中,企業因外購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均由外購電量和當地所在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得出。但由于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并逐步統一后,各地的重點排放單位如繼續沿用當地區域因子,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公平性。因此全國碳市場中的企業被允許使用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外購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對這些企業來說,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下降將直接導致企業間接排放的同步下降。但由于發電企業間接排放與其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直接排放相比本就微乎其微,因此這一下降導致的排放量變化對發電企業而言并不明顯。值得期待的是,在電解鋁這種碳排放中電力排放占比極高的行業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后,如被允許使用修訂后的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將有助于直接降低企業的碳排放量。
對其他企業碳核算的影響
對于未被納入全國碳市場的企業來說,“結合當地電網排放水平準確核算企業自身排放”要的優先級要高于“保證全國碳市場內各重點排放單位之間的公平性”,因此需根據企業生產所在地及目前的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電網劃分,繼續選用國家主管部門最近年份公布的相應區域電網排放因子,當前版本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2011年和2012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的區域電網排放因子數值。本次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變化并不會對上述企業產生直接影響。
金風低碳能源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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