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
一、碳金融及相關概念的定義
(一)碳金融定義
基于《京都議定書》,世界銀行碳金融部門(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在2006年碳金融發展年度報告(Carbon Finance Unit Annual Report 2006)中首次界定了碳金融的含義,即“以購買減排量的方式為產生或者能夠產生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項目提供的資源。”從國內外相關文獻看,碳金融是為減緩氣候變化而開展的投融資活動,具體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交易、產生碳排放權的溫室氣體減排或、碳匯項目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活動。
(二)氣候金融、碳交易與碳金融的關系
1.氣候金融與碳金融:依循世界銀行的界定,氣候金融是指為應對氣候變化而開展的投融資活動,并認為氣候金融的任務是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進行投融資。從氣候金融和碳金融的定義可知,碳金融是氣候金融的一部分,兩者為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2.碳交易與碳金融:碳交易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統稱。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其目標是利用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實現全社會減碳成效的最大化。
碳金融與碳交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一般來說,只有碳交易市場發展到一定規模,擁有一定的合格主體和健康的風險管控機制后,碳金融市場才得以發展。碳金融是碳交易發展的肋推劑,碳交易的發展離不開碳金融的支持。排放企業通過碳金融市場,利用融資功能推進減碳技術的應用,達到碳交易控制排放總量的目的。
二、碳金融的基本內容
(一)基本特點:
與其他金融活動相比,碳金融具有以下四點特性:
1.公益性:碳金融市場的功能是為了維護氣候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經濟效益。
2.專業性:碳金融要求從事機構、個人具有傳統金融之外的相關專業知識和資質,包括碳排放配額總量目標的確定、配額的初始分配、配額管理,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報告、核證等。
3.跨行業性:碳金融市場的主體廣泛,包括政府、排放企業(單位)、交易機構、核查機構、監測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碳金融產品具有多樣性,包括碳現貨、碳期貨、碳期權、碳保險、碳證券、碳合約、碳基金、碳排放配額和信用等,幾乎囊括了所有的金融產品形式。
4.國家干預性:碳金融市場自創建到運行需要國家干預,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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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金融主要風險:
1.政治風險:由于國家之間的政治沖突,碳金融市場面臨流動性風險,進而在較長一段時間影響碳配額、監管、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此外,國家的政局動蕩也會極大加速碳金融風險的傳導和形成。
2.政策風險:碳金融作為一類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標的物進行交易,由國際及本國的政策決定其市場稀缺性和價值性,因此政策是否穩定對其至關重要。而且,由于投資交易過程復雜、運作周期漫長、中間過程涉及的國家及企業很多,每一環節政策的變動均可能對后續環節造成影響,進而降低投資者的市場信心和投資回報率。
3.市場風險:現有的碳金融體系結構較為單一,產品種類仍處于不斷豐富的階段,風險防控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瞬息變化中很難應對自如,不僅存在成本過高的風險,還會造成碳價的異常波動,降低企業流動性。
4.投資風險:市場買賣雙方對復雜的碳金融市場的具體規則可能存在盲點,使得投資商的潛在風險加大。此外,碳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會造成碳金融市場的價格扭曲,加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應對上述碳金融市場的各類風險,具體的防范措施簡要包括:穩定碳配額市場、規范碳排放權、完善碳保障體系、探索碳監管模式。
三、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碳市場發展概況
2011年我國碳市場試點工作啟動,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成為首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2016年底,四川與福建的碳市場也正式開業,我國試點地區增加至9個。為了滿足多樣化的市場交易需求,試點地區進行了碳債券、碳基金、綠色結構存款、碳配額場外掉期、借碳交易、碳配額遠期等創新實踐。以綠色債券市場為例,自2016年啟動以來,其年發行規模保持在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2020年達2786.62億元,截至2020年末綠色債券存續余額達到8132億元,位居世界第二。《中國碳中和債發展報告2021》顯示,到2021年9月末,碳中和債累計發行192只,募集規模達1904.72億元。2017年全國統一的碳市場正式啟動,并于2021年7月正式上線。
(二)碳金融主要產品分類
我國碳金融產品不斷豐富:2021年1月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推出碳權期貨品種。2021年5月,廈門碳中和低碳發展基金成立。2021年7月,寶武碳中和股權投資基金成立,是我國規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題基金。碳金融的發展既要順應國家綠色低碳發展需求,也要謀劃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不斷提高相應能力。我國碳金融產品的主要類型如下:
1.碳市場交易工具
碳貨幣:以碳信用為本位的貨幣形式,碳幣值代表國際碳市場上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物排放權的價值。實際碳排放額度與分配指標的差額乘以碳市場的交易價格,構成一個時期內一國或一地的碳貨幣總量。在“碳貨幣體系”下,除一國的經濟實力和黃金儲備外,碳排放權額度將成為影響貨幣地位和幣值的決定性因素。
碳期貨:以碳排的權配額及項目減排量等現貨合約為標的物的合約,能夠解決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引導碳現貨價格,有效規避交易風險。
碳期權:在碳期貨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碳金融衍生品,是指交易雙方在未來某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碳標的的權利。碳期權的交易方向取決于購買者對于碳排放權價格走勢的判斷。與碳期貨一樣,碳期權可以幫助買方規避碳價波動所帶來的不利風險,具備一定的套期保值功能。
碳基金:碳匯基金的簡稱。國際上通常指“清潔發展機制”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專門資金,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世界銀行型基金;二是國家主權基金;三是政府多邊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機構設立的盈利型基金;五是非政府組織管理的碳基金;六是私募碳基金。碳基金的投向可以有三個目標:一是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二是加快技術商業化;三是低碳發展的孵化器。我國碳基金的資金來源應以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按企業模式運作。
碳遠期:國際市場上進行CER交易的最常見和成熟的交易方式之一,買賣雙方以合約的方式,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期以確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配額或項目減排量。碳遠期的意義在于保值,幫助碳排放權買賣雙方提前鎖定碳收益或碳成本。
碳掉期: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物,雙方以固定價格確定交易,并約定未來某個時間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完成與固定價交易對應的反向交易,最終只需對兩次交易的差價進行現金結算。目前中國的碳掉期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由控排企業在當期賣出碳配額,換取遠期交付的等量CCER和現金;二是由項目業主在當期出售CCER,換取遠期交付的不等量碳配額。
碳指數交易產品:即基于碳指數開發的交易產品。
碳資產證券化:碳配額及減排項目的未來收益權,都可以作為支持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債券型證券化即碳債券。
2.碳市場融資工具
碳質押:以碳配額或項目減排量等碳資產作為擔保進行的債務融資。
碳回購:重點排放單位或其它配額持有者向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出售配額,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售配額,從而獲得短期資金融通的碳融資工具。
碳托管:一方為了保值增值,將其持有的碳資產委托給專業碳資產管理機構集中進行管理和交易的活動,碳托管實際上是一種融碳工具。
借碳交易: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后,向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出方借入配額并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待雙方約定的借碳期限屆滿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還配額并支付約定收益的行為。
3.碳市場交易工具
碳指數:既是碳市場重要的觀察工具,也是開發碳指數交易產品的基礎。目前我國有中碳指數為碳市場投資者和研究機構分析、判斷碳市場動態及大勢走向提供基礎信息。
碳保險:為了規避減排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風險,確保項目減排量按期足額交付的擔保工具。它可以降低項目雙方的投資風險或違約風險,確保項目投資和交易行為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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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綠發會.碳金融:用好碳金融產品支持碳中和目標實現
[5]林娥,財新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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