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省能源局修訂印發實施《浙江省能源局關于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便于社會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督檢查規定》(浙發改能源〔2015〕116號,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管道保護行政許可和對管道建設、投入運行后的監督檢查等工作進行了明確,有效推動了全省管道保護工作規范化建設。近年來,隨著浙江省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城鄉建設不斷加快,管道沿線環境日益復雜,小型第三方施工不斷增多,雜散電流影響加劇等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規定》已無法滿足當前管道保護工作實際;同時,根據2019年6月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9〕46號)、2021年3月修訂的《浙江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和2025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5〕5號)等法規文件精神,“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和涉企行政檢查規范要求等均需在管道保護領域及時貫徹落實。
綜合以上政策背景,結合管道保護工作實際,按照《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4〕37號)等文件要求,省能源局對《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擬制定新的《指導意見》。
二、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包括正文二十六條和附件,主要內容為:
第1條:編制目的和依據。
第2條:適用范圍。
第3條:分級監管原則。
第4-15條:行政許可和備案,包括:規定管道保護許可和備案流程,明確管道保護許可和備案受理條件、材料核查清單、辦理時限、專家評審適用情形等。
第16-22條:監督檢查,包括:明確監督檢查原則與方式以及監督檢查重點內容等。
第23條:執法協同,包括:明確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管道保護執法協同機制等。
第24條:隱患排查整治,包括:明確管道風險隱患常態化排查整治機制等。
第25條:提醒、告誡機制。
第26條:施行日期。
解讀機關:浙江省能源局
解 讀 人:周嘉峰
聯系方式:0571-8705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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