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動新型主體入市機制建設
——《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解讀
近期,《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基本規則》)正式發布,首次明確了新型主體的定義及參與市場交易的相關規定,為完善入市機制奠定了規則基礎。如何在《基本規則》指引下進一步推動新型主體入市機制建設,實現各類調節性資源的協同優化,成為推動能源轉型與電力市場建設的重點。
一、我國新型主體入市的實踐探索及成效
(一)入市主體類型明確,多元化的參與格局加速構建
我國電力市場已形成以新型儲能、虛擬電廠、分布式能源及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為核心的多元化新型主體體系。各類新型主體在國家統一規則框架下,通過規范的市場注冊與準入流程,已經實現了合法、有序入市,并與傳統市場主體享有同等的權利。在具體實踐中,新型儲能已在山東、廣東、甘肅、山西等多個重點省份實現規模化、模式化入市;虛擬電廠在浙江、山西等地開展市場化響應與調節試點;分布式能源在浙江、江蘇、河北等省份積極探索獨立參與或聚合入市的綠電交易路徑。此外,各類源網荷儲協同項目也逐步被納入市場化交易框架。我國新型主體已初步形成了多類型、廣覆蓋的參與格局。
(二)參與機制多元創新,區域特色路徑差異化發展
在統一市場框架下,各省市結合自身資源稟賦與系統需求,積極探索形成了差異化的市場參與機制。在新型儲能方面,各省形成了三類核心參與路徑。山東、廣東以“報量報價”方式作為獨立主體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甘肅采用“報量不報價”模式參與現貨市場,通過“低谷充電、高峰放電”獲取價差收益;山西則允許儲能主體自主選擇參與現貨市場的方式。同時,廣東、甘肅、山西、山東等地儲能可參與調頻市場。其中,廣東建立了獨立儲能參與現貨市場與區域調頻市場的銜接機制,實現“一體多用、分時復用”。在虛擬電廠方面,廣東按資源屬性分為負荷類與發電類虛擬電廠,支持參與電能量、需求響應及輔助服務交易。山西則允許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及輔助服務市場,并對靈活性調節能力給予補償。在分布式新能源方面,河北、江蘇、山西等省份陸續允許分布式能源選擇獨立或聚合模式參與綠電交易,通過市場化機制實現環境價值。
(三)市場參與規模持續擴大,系統調節效能提升
新型主體在電力市場中的參與規模穩步擴大,運行模式日趨成熟。在市場規模方面,新型主體注冊數量穩步增長。2024年,浙江省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的新型主體數量已達145家,成為市場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型儲能在山東、甘肅等省份已形成規模化的發展態勢,其中,甘肅省的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442萬千瓦/1153萬千瓦時,山東省成功引導34座獨立儲能電站參與市場。在系統調節方面,各類新型主體的調節潛力得到充分激發,調節效能日益顯現。例如,浙江省創新建立了新型主體市場化響應機制,在2025年迎峰度夏期間單日最大調節負荷92.4萬千瓦,累計調節電量約1000萬千瓦時,高溫天氣帶來的電網平衡運行壓力得到有效緩解,顯著提升了電力系統的平衡能力與運行韌性。
二、《基本規則》對引導新型主體入市的重要作用
(一)明確新型主體入市交易的市場定義
在國家層面首次確立了新型主體的市場地位與權責邊界,為各類調節性資源規范化入市提供了依據。一是明確新型主體市場定義。新型經營主體是指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含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的單一技術類主體,以及含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智能微電網的資源聚合類主體。二是明確新型主體市場權利。新型主體具有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獲得公平輸配電及電網接入服務、獲得簽約分散資源信息等權利,這些權利的規定充分保障了新型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三是明確新型主體市場義務。新型主體具有履行中長期交易合同、提交結算擔保品、執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資源聚合類主體具有履行零售合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和消費義務,為新型主體入市工作確立了針對性的方向指引。
(二)優化資源聚合類新型主體的交易機制
針對資源聚合類主體的運營特點,規范分散資源聚合參與市場交易方式。一是界定資源聚合類主體交易申報限額確定方式。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交易申報限額,應根據注冊資產總額、履約擔保額度、代理或聚合用戶的歷史用電水平等風險平抑能力條件確定,有利于新型主體優化交易申報限額,從而提升交易成本控制及風險控制水平,促進新型主體市場交易的穩步推進。二是完善資源聚合類主體合同簽訂。分散資源可與資源聚合類新型主體簽訂聚合服務合同,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拓展了新型主體與廣大分散資源的合作,提高了分散資源以聚合形式參與電力市場的積極性。三是健全資源聚合類主體結算方式。資源聚合類新型主體及分散資源需按照聚合服務合同明確的電能量價格單獨結算。提升了資源聚合類新型主體及分散資源參與市場價格機制的公平性,為資源聚合類主體可持續參與電力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
明確了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的路徑與要求,推動其綠色環境價值的市場化實現。一方面,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電力市場建設初期可參與綠色電力交易,表明了分布式電源在綠電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效引導分布式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另一方面,虛擬電廠可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應提前與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務關系,并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申報電量全部關聯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明確了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的多元形式,也為其規模化參與市場提供有力保障。
三、進一步推動新型主體入市機制建設的建議
(一)推動新型主體資源參與系統調節
明確新型主體參與靈活調節市場的技術要求和準入機制規范化,加強新型主體培育。一方面,建立新型主體參與市場化響應、調頻、備用等靈活調節市場響應性能評價標準,對各類市場技術要求和準入標準進行明確與細化,健全完善響應速度、持續時長、通信協議、計量精度等核心技術標準。另一方面,針對不同類型新型主體,開展定制化專業培訓,增強新型主體對輔助服務規則的理解程度和參與系統調節的能力,助力新型主體了解市場參與流程與準入機制。
(二)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信號
促進新型主體參與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有效銜接,合理引導現貨市場峰谷價差。一方面,通過統一的中長期分時電價,反映不同時間尺度的電力供需關系,有效引導中長期雙邊交易和現貨交易的銜接。通過市場化競爭形成合理分時交易價格,保障新型主體入市后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另一方面,當前部分省份現貨市場峰谷價差較小,新型主體入市難以覆蓋調節成本。完善峰谷價差監測與引導機制,結合現貨出清價格的峰谷差異及新型主體的投資與運行成本,合理劃定峰谷價差區間,保障新型主體入市后綜合收益能夠支撐可持續運營。
(三)拓展新型主體收益渠道
拓寬新型主體在電力市場中多元化、多時間尺度的市場收益渠道。推動新型主體參與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并涵蓋年度、月度、月內不同交割周期的產品,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儲能及可調負荷通過多市場、多品種獲取收益,拓展新型主體收益渠道。豐富輔助服務交易品種,將備用、爬坡等快速調節服務納入交易范圍,以充分發揮新型主體響應速度快、調節精度高的技術優勢。同時,建立“按效果付費”的市場化補償機制,依據調節性能實施階梯式補償,實現優質優價,從而激勵新型主體提供高質高效的輔助服務。
(四)細化聚合類新型主體分類
推動聚合類新型主體按運行特性和調節能力進行分級管理,完善注冊準入和聚合關系管理機制。通過運行特性和調節能力差異將聚合類新型主體劃分為可控型、調節型和響應型三個類別,建立健全相應的技術規范與運營管理標準,明確其在并網、計量、通信、安全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系統梳理并明確聚合主體層級關系,界定聚合商、聚合單元、聚合資源之間的功能邊界與權責定位,推動建立多層級資源分級注冊與準入機制,引導各級主體規范參與市場準入,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實現聚合關系的統一管理與動態維護,為實現新型主體的規范化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正在加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