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規劃將單位GDP能耗五年降低20%左右作為約束性指標,對節約能源起了很好的作用,增強了大家的節能意識。但是,實踐證明,只控制單位GDP能耗,而不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難以約束地方的超高速追求和重化工業的擴張沖動,難以從根本上扭轉敞開口消耗能源的狀態。
2004年,國家發改委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曾經規定201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24億噸標準煤以內,2020年控制在30億噸標準煤左右。2007年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能源專項規劃,曾經規定201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27億噸標準煤左右。由于地方的超高速增長遠遠超過國家的預期目標,盡管GDP能耗有所降低,但能源消費總量則大大突破國家的控制目標,2010年預計將達到32億噸標準煤左右,比2000年的14.5億噸增加1.2倍,十年翻了一番還多,超出了2004年規定的國家控制目標8億噸,超出2007年規定的國家控制目標5億噸。如果我們對此不有所覺悟,依然在能源消費總量上敞開口,那“十二五”規劃制定得再好,口號提得再響亮,仍然將停留在紙面上。
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國家制定20年長遠規劃時,曾經規定20年能源消費總量翻一番,實現GDP翻兩番。那時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為6億噸,規定2000年達到12-13億噸。執行結果,1981年-2000年,GDP增長5.5倍,而能源消費總量只增長了1.4倍,基本實現了能源翻一番GDP翻兩番的要求。
2004年制定的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中,規定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30億噸標準煤左右,也是基于20年能源消費總量翻一番實現GDP翻兩番的考慮。
現在,要求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30億噸標準煤左右,已經不現實。但是總要規定一個數字作為約束性指標。黨的十七大已經規定,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也比2000年翻兩番,等于2000年的4倍,或者翻一番半,等于2000年的3倍,那將不會為全黨和全國人民所接受,人們將看不出我們節能的決心,看不到我們比第一個翻兩番有什么進步。
黨中央已經把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到全黨和全國人民面前。最實際的行動,就是扭轉前十年能源消費總量過度增長的局面,變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為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1996年-1999年每年能源消費總量的增加量都在4400萬噸以下,2000、2001年,每年為4900萬噸,2002年也只增加9000萬噸,2003-2007年一下子跳到每年增長2億噸以上,前十年平均每年增加1.7億噸,幾近于瘋狂。后十年必須把每年新增量降到1億噸以下,到2015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36億噸左右;到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40億噸左右,即比2010年增加8億噸左右,比2000年增加26億噸左右,增長1.8倍。這樣,“十二五”規劃才能成為真正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規劃。
“十二五”規劃除了把能源消費總量作為約束性指標之外,仍然要強化單位GDP能耗降低指標,作為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輔助手段。
經過多種方案的測算比較,建議單位GDP能耗降低率“十二五”仍定為20%左右,“十三五”定為15%左右,并繼續作為約束性指標。這樣,在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40億噸左右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間GDP增長可以實現7%左右,“十三五”期間可以實現6%左右。如果單耗多降低,GDP的增長速度就可以快一些;少降低,GDP的增長速度就要減慢。這絲毫不影響到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的要求。
我國能源單耗,2007年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為日本的4.9倍,即使我國能源單耗在“十二五”和“十三五”個降低20%,到2020年仍然是2007年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是日本的2.7倍。
我國GDP增長速度的預期目標,“十五”定為7%,“十一五”定為7.5%,“十二五”不宜定高了。值得我們深省的是這樣目標的目的,本來是表明這是我們國家期望的發展目標,是引導各地區增長的目標。但是,不論是“十五”還是“十一五”,都沒有達到這個目的。第一,既然是國家期望的發展目標,就應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但“十五”和“十一五”都沒有這樣做,都沒有以此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第二,既然是引導各地區增長的目標,各地區就應當在這個增長線上上下浮動,但不論是“十五”還是“十一五”,除個別省份外,都大大超過這一目標,中央的宏觀調控不是保證中央的預期目標實現,而是保證地區的預期目標實現,即使有些省市增長率已在10%到14%以上,但是缺煤、缺電、缺運力都得中央去保。這種狀況,難道不值得我們反思嗎?如果這兩方面的作用都不起,那規定GDP預期指標還有什么用呢?從“十二五”開始,必須糾正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使中央的預期指標不再落空。中央規定了GDP增長的預期指標,并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就應當具有嚴肅性,宏觀調控部門必須把這作為宏觀調控的目標,而不能跟著地方的指標跑,有了單位GDP能耗降低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又有能源消費總量作為約束性指標,不怕地方偏離到那里去。
規定能源消費總量,特別是化石能源的消費總量,不僅是為了約束地方的擴張沖動,也是為了履行國際上所承擔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按照上述建議的方案,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可以控制在84億噸左右,比2005年的55億噸增長50%左右。如果我們不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讓經濟增長速度“十二五”達到8-9%、“十三五”達到7-8%,即使保持每個五年單耗各降低20%,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達到90億噸和接近100億噸,這將受到國際上的沉重壓力。
這樣規定,可能會給工作上帶來一些困難,比如地方的能源消費總量如何規定?辦法是想出來的。只要思想通了,辦法總是會有的。
也有人會反對這樣做,說這樣做放慢了經濟的發展速度,會妨礙工業化的進程。但是,黨中央既然提出了科學發展觀,既然提出了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既然提出了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如果增長速度不能動,能源消費總量不能控制,那不還是以速度為中心,而不是以效率為中心,那就不能實現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地發展,不能實現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要求,所謂實現科學發展觀,所謂轉變發展方式,所謂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不都成為空話了嗎?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大國,達到什么程度算實現工業化,這事一個值得深入討論的問題。
人類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社會才能進步。能源決不能敞開口消費,特別是化石能源。以能源消費總量多少來規定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能源強度,并以此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應當成為我國制定“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十二五”能源發展規劃的重要準則。這是我們從“十五”、“十一五”規劃實踐中取得的一個最大的經驗教訓。這一點應當在去全國上下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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