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界定與開發潛力
可再生能源指可以反復再生的能源,具體有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水能等非化石能源(這里的水能是指裝機容量在50MW及以下的小型水電站)。
新能源指在技術基礎上開發利用的能源,具體是用太陽光電池(PV)把太陽能轉換成電力;用風力發電機構和設備把風能轉換成電力;把生物質能轉換成燃氣、乙醇、生物柴油;用新技術把多種能源資源轉換成氫能等。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特征
可再生,即可供人類永續利用;能量密度低,開發利用需要較大的空間;分布廣、品種多,可當地化開發和分散式利用。它的優點是不含碳和少含碳,環境友好;缺點是波動性、間隙性及不穩定性。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量豐富、開發潛力大
太陽能的理論資源儲量為每年23000億噸標準煤,2/3的陸地年日照小時超過2200,每平方米年接受太陽輻射5000兆焦;風能的資源量為3.23TW,可開發潛力陸地為250GW,近海為750GW;小水電資源量為180GW,可開發潛力為1.28GW;地熱資源量為2000億tce,高溫6GW,中低溫32*10(8)tce;海洋能的資源量為2500GW,可開發潛力為50GW;其中潮汐能的資源量為1100GW,可開發潛力為22GW;生物質能的資源總量為:可開發潛力目前為3.18億tce,2050年為9.76億tce。氫能(H2)是優質、可靠和環境友好的一種能源,它不是一次能源,是一種能源載體,以化合物形態存在于水和化石燃料等物質中。氫能需要通過制取才能獲得,需要有儲運、轉化和終端使用裝置來形成氫能系統及其應用系統。氫能的特點主要有:能效高;比電能更易儲存;制氫能過程中可集中去除污染物;適合分布性電站,和移動動力,比較可靠、安全、靈活和方便。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2004年開發量已達6146萬tce。
■當前我國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問題
在國家總體能源發展中沒有明確的戰略定位,地位不突出。主要表現在:沒有法律約束的長期發展目標,不利于引導市場需求和推動發展;在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沒有具體的行動計劃和實施方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和項目普遍規模小、投資大、成本高,收益率低、風險大,與常規能源在市場上處于不公平競爭,缺乏生存能力。缺乏完善的市場環境。比如沒有完善的技術和產品的國家、行業標準,以及產品和設備的認證、監測體系;沒有健全的項目立項、審批及新產品、市場的準入制度、發電上網制度等。缺乏科技創新能力和機制。比如科技研發投入不足,多數技術不夠成熟,無商業化發展能力,研發與產業化銜接不力等。政策扶持體系不完善。如現有的支持政策基本是一事一議,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企業沒有正常融資渠道;缺乏長期有效的價格、財政支持、稅收減免等系列優惠政策。
■我國政府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規定與支持政策
●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明確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地位和路徑。該法分為8章32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資源普查與發展計劃、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分攤、經濟激勵措施法律責任與附則等。該法突出的特點是:
1、明確了適用本法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圍是:從自然界直接獲取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風能;太陽能;水能(利用水力發電的,電站總裝機容量超過5萬千瓦除外);生物質能(通過傳統方式利用秸桿、薪柴、人畜糞便等除外);地熱能和地溫熱源的熱能;海洋能等。
2、規定了管理體制上的保障: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管理,同時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實施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理。
3、規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資源普查和管理,并制訂普查方法和標準;普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4、用法律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發展總量目標:在2010年和2020年達到不低于全國能源總需求量的5%和10%(不包括大中型水電);
5、明確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目標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省市編制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
6、明確了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以營造和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環境,鼓勵可再生能源開發商、電網等公用事業企業、監管企業等各種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
7、明確了電價和費用分攤:實行有期限的分類電價,根據同期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社會平均成本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原則測算決定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費用由全國電力用戶分攤,即商業按收購常規能源電力的平均電價計算費用,由全國電力用戶承擔。
8、明確了經濟激勵政策: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項目提供稅收優惠。
9、規定了政府各有關部門、電網企業的法律責任。
●實施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辦法
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分別負責制定12項政策辦法:水電適用可再生能法規定;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和技術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量目標;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政策;可再生能源發電費用分攤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用資金;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財政支持政策;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及有關技術標準。
(根據2006年4月13日第七屆中日有識人士交流會發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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