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能源網獲悉,南方能源監管局發布《南方區域
光伏電站并網運行及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簡稱)
細則對調度運行、技術要求、考核辦法、監督管理四大方面做出規定,適用于南方區域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10kV及并網的集中式光伏電站。
其中光伏電站考核標準如下:
1、光伏電站應按要求做好棄光電量統計管理,在 24小時內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棄光統計電量和計算依據。未按要求報告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對未按時執行反事故措施、風險防控措施或整改計劃的,每條按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對造成后果的,每條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光伏發電企業考核標準如下:
保證光伏電站滿足《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GB/T28566-2012)的要求。發現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每項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直至整改結束。
3、光伏發電企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出現違規,按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如出現下列四種現象可免于考核:
1.光伏發電受限時段。
2.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3.經調度同意的預測光功率相關系統檢修期間。
4.非光伏電站自身原因。
附原文:
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電網公司,廣州、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有關單位:
《南方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南方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兩個細則”)自運行以來,為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成效顯著。按照國家能源局的統一部署,結合南方區域的實際,我局對“兩個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請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及所屬各省級電網企業抓緊技術支持系統改造等各項準備工作,開展模擬運行,待條件具備時轉入正式運行。
二、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兩個細則”(2017版),進一步提高認識,按要求改造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加大設備技術改造力度,提高運行管理水平,促進電網安全運行。
三、請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做好組織工作,將模擬運行情況報我局。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四、在“兩個細則”(2017版)正式運行前,仍按原有的“兩個細則”(南方監能市場〔2015〕118 號)進行考核與補償。
聯 系 人:王志軍聯系電話:020-85125235
附件:《南方區域光伏電站并網運行及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南方能源監管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南方區域光伏電站并網運行及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以下簡稱“南方區域”)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 號)、《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南方區域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 10kV 及以上并網的集中式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的運行管理,其他光伏電站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國家有關法律及技術標準的要求,為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提供必要的服務,加強光伏電站調度管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企業應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做好光伏電站的并網運行管理工作。光伏電站應具備相應技術條件,滿足本細則要求。
第五條 光伏電站應在并網前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以并網調度協議中約定的調度對象為基本結算單元參與并網運行考核及輔助服務補償。
第六條 南方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光伏電站并網運行考核及輔助服務補償管理實施監管。依據有關規定和能源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光伏電站運行考核及補償管理,電網企業負責根據考核與補償結果開展結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調度運行管理
第七條 電網企業、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有義務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系統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光伏電站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電力調度規程及相應電力調度機構的專業管理規程規定。
第八條 新建光伏電站自連續試運行結束日(正式投運)次日起按照本細則進行考核;并網光伏電站因擴建機組原因,導致被考核的,由光伏電站申訴并經電力調度機構確認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條 光伏電站應按要求做好棄光電量統計管理,在 24小時內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棄光統計電量和計算依據。未按要求報告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針對電力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時制定反事故措施或風險防控措施。光伏電站應及時落實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或風險防控措施,對不滿足要求的應制定整改計劃,并確保計劃按期完成。對未按時執行反事故措施、風險防控措施或整改計劃的,每條按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對造成后果的,每條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應落實電力調度機構開展涉網安全檢查提出的各項整改措施,將整改計劃及結果報電力調度機構,電網公司應配合光伏電站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因光伏電站原因未按計劃完成整改的,每項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對造成后果的,每項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企業應加強并網運行安全技術管理,保證光伏電站滿足《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GB/T28566-2012)的要求。發現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每項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直至整改結束。
第十三條 光伏發電企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嚴格遵守調度紀律,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光伏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一) 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
(二) 未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三) 未如實或未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設備運行、異常情況或向電力調度機構錯誤傳送設備實時信息。
(四) 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允許,擅自操作調度管轄的一、二次設備,擅自改變一、二次設備運行狀態或參數。
(五) 未及時或錯誤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延誤事故處理。
(六) 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
(七) 不滿足調度規程規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要求的。
(八) 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光伏電站因頻率、電壓、電流等電氣保護及繼電保護裝置、安自裝置動作導致光伏發電單元解列的,不允許自行并網,光伏發電單元再次并網須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經值班調度員同意并網后,光伏發電單元方可并網。違反上述規定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在與主網解列的孤網上違反上述規定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0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應按照有關要求控制有功功率變化值。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速率應不超過每分鐘 10%額定容量。取5分鐘內每分鐘功率變化差的平均值計算考核量,滾動計算,此項按日進行考核。因太陽能輻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超出變化最大限值的免予考核。變化率超出限值的,按以下標準對光伏電站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因光伏電站自身原因造成光伏發電單元大面積脫網,一次脫網總容量超過光伏電站全站額定容量 30%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7.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對限制光伏電站出力原因做詳細記錄。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含實時調度曲線)。在限制出力時段內,光伏電站有功出力值與調度計劃曲線的偏差不超過1%的,免予考核,對超出部分按積分電量的2倍考核。
第十八條 光伏電站應開展光功率預測工作,并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預報結果報電力調度機構。
(一)光伏電站應在能夠準確反映站內輻照情況的位置裝設足夠的太陽輻射測試儀及附屬設備,并將太陽輻射測試儀相關測量數據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光伏電站應按要求報送調度側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建模所需的歷史數據,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未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完成太陽輻射測試儀數據上傳或歷史數據報送工作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光伏發電企業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電站額定容量、可用容量或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每漏報或遲報一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光伏電站應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功率預測結果,光功率預測分日預測和短期預測兩種。
日預測是指對次日0時至24時的光功率預測,短期預測是指自上報時刻起未來15分鐘至4小時的預測。兩者時間分辨率均為15分鐘。電力調度機構對光功率預測上報率、準確率進行考核。
1.日預測
光伏電站每日中午12點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次日0時至24時每15分鐘共96個時間節點功率預測數據和可用容量。
(1)日預測日上報率未達100%的,每天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日預測準確率小于85%的,按以下公式考核。日預測準確率按日統計,按月考核。
日預測準確率考核電量=(85%-日準確率)×Cap×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Pi為i時刻的日預測值,Cap為光伏電站額定容量,n=96為樣本個數。
2.短期預測
(1)短期光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100%,每少報一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04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短期預測準確率小于90%的,按以下公式進行考核。超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統計,按月考核。
短期準確率考核電量=(90%-短期準確率)×Cap×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Pi,t為短期功率預測的i時刻功率值,Cap為光伏電站額定容量,n=16為樣本個數。
(四)以下情況可對光功率預測結果免予考核:
1.光伏發電受限時段。
2.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3.經調度同意的預測光功率相關系統檢修期間。
4.非光伏電站自身原因。
第三章 技術指導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光伏電站頻率適應性應滿足《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2012)有關要求,不滿足要求的禁止并網,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并網發電。光伏電站運行過程中出現頻率適應性不滿足要求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單元應具備零電壓穿越能力。在光伏電站內同一型號光伏發電單元未在期限內完成零電壓穿越改造的,或已完成現場改造計劃但未在6個月內完成檢測認證的,視為不具備零電壓穿越能力,禁止并網。
具備檢測條件的光伏電站現場檢測不合格,或經現場抽檢合格后仍在低電壓穿越范圍內發生脫網,自脫網時刻起該光伏電站同型單元禁止并網,直至完成低電壓穿越改造。在該光伏電站同型單元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檢測認證報告前,當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考核電量=所有不合格的光伏發電單元容量之和×20小時
第二十一條 光伏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配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 ),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
(一)光伏電站未按要求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光伏電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調節速率)不滿足要求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光伏電站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應投入自動運行,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月投入自動可用率,計算公式如下:
λ可用=所有裝置月投入自動可用小時數之和/(升壓站月帶電小時數×裝置臺數)
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月投入自動可用率低于95%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1個百分點計),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四)光伏電站應按規定裝設自動電壓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未按期完成AVC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對光伏電站AVC子站投運率和合格率進行考核。
1. AVC投運率考核
在光伏電站AVC裝置與所屬電力調度機構主站AVC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光伏電站AVC投運率。AVC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AVC投運率=AVC子站投運時間/光伏電站運行時間×100%
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AVC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AVC裝置退出時間免予考核。
AVC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投運率每降低1個百分點(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1個百分點計),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AVC調節合格率考核
電力調度機構通過AVC系統按月統計考核光伏電站AVC裝置調節合格率。電力調度機構AVC主站電壓命令下達后,AVC裝置在規定時間內調整到位為合格。AVC調節合格率計算公式為:
AVC調節合格率=執行合格點數/電力調度機構發令次數×100%
AVC合格率以96%為合格標準,合格率每降低1個百分點(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1個百分點計),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五)光伏電站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確保并網點電壓(光伏電站升壓站高壓側母線)運行在合格范圍內,以電力調度機下達的電壓曲線為基準,偏差不超過正負3%為合格范圍。
光伏電站的母線電壓越限時間統計為不合格時間。合格時間與光伏電站并網運行時間的百分比為電壓合格率。電壓合格率按月進行統計。電壓合格率以100%為基準,每降低0.05 個百分點,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光伏電站AVC裝置投入運行,并與電力調度機構主站AVC裝置聯合閉環在線運行的,不參與無功管理考核。光伏電站已經達到無功調節極限能力,母線電壓仍然不合格,該時段免予考核。
非光伏電站原因造成母線電壓不合格的,免予考核。
第二十二條 光伏電站應按規定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接收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有功功率控制信號(AGC 功能),確保光伏電站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給定值。光伏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上行信息應包含可用容量、短期預測等關鍵數據。
光伏電站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對已安裝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光伏電站開展投運率考核。在光伏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閉環運行時,按月統計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投運率=子站投運時間/光伏電站運行時間×100%
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退出時間免予考核。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投運率每降低1個百分點(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1個百分點計),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光伏電站違反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一)光伏電站線路、變壓器、母線、光伏發電單元、變頻器所配置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造成電網事故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導致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越級動作或導致電網事故擴大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0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和選型應滿足繼電保護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且必須與系統保護配合。系統狀態改變時,應按要求按時修改所轄保護的定值及運行狀態。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直到整改完畢。
(三)光伏電站故障錄波器時鐘不準確,裝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規范,故障錄波器及電力調度機構主站數據連接中斷,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影響電網故障分析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四)光伏電站集電線系統單相故障應能快速切除,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按照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直到整改完畢。
(五)光伏電站在24小時內未消除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設備缺陷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6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超過24小時的,每天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六)光伏電站應按繼電保護管理要求及時上報設備基礎數據。
1.光伏電站應在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缺陷或異常處理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處理情況。未及時上報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 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應立即按照規程進行故障分析和處理,并在故障發生1個工作日內上報故障情況。未及時報送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3. 光伏電站新投運的繼電保護設備,應在投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臺賬上報工作,未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七)光伏電站應按規程、規定對所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巡視、定期校驗和維護,使其滿足裝置原定的技術要求,裝置定值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不滿足要求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八)對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指標進行考核,未達以下要求的,每項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1. 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99.5%。
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Y1=(T1/ T2)×100%
其中Y1為主保護月投運率; T1為主保護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的時間;T2為主保護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2.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99.5%。
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Y2=( T3/ T4) ×100%
其中Y2為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T3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時間;T4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3.故障錄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錄波月完好率計算公式為:W=( N1/ N2)×100%
其中W為故障錄波月完好率;N1為該月故障錄波完好次數;N2為該月故障錄波應評價次數。
第二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 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設備、UPS電源等)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設備、UPS電源等)應配備而未配備、或設備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以及自動化設備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的,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項按光伏電站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項自動化設備未配置的,或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或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的,按項數進行累加考核。
(二)光伏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上傳光伏發電單元運行信息,運行信息包括有功、無功、狀態變量三個遙測(信)量,根據上傳情況統計遙測(信)量的數據正確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正確率=[(1-M/(96×N×3))]×l00%
其中N為光伏電站光伏發電單元數量;M為異常數據點個數。遙測(信)量的正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求平均值進行考核。正確率達不到98%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光伏電站遠動信息(包括:事故總信息、開關分相信息等)、PMU信息、電能量信息、時鐘監測信息、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設備信息、二次設備管理信息、報警信息等未按規范完整接入(或填報、分類)的,每類信息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類信息 (或填報、分類)不滿足的,按類數進行累加。
(四)光伏電站應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進行遙測、遙信新增加或修改等工作,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的,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五)對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設備、 UPS電源等)月可用率進行考核。
可用率低于99.5%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1個百分點計),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類設備不滿足可用率要求的,按類數進行累加。
可用率=正常運行小時數/該月總小時數
(六)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發生連續故障(導致數據中斷)次數超過兩次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如設備故障長期未處理解決,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自動化沒備故障計算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發出故障通知時刻起至電力調度機構主站系統接收到正確信息時刻止。
(七)光伏電站發生設備跳閘事故時,遙信信號(開關變位信號、全站事故總信號、SOE信息等)拒動或未正確動作上送信號的,每個信號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個遙信信號未正確上送,按個數進行累加。
(八)光伏電站在正常運行時,遙信信號每漏發或誤發的,每個信號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 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個遙信信號未正確上送的,按個數進行累加。
(九)光伏電站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應及時、準確上送,要求數據實時刷新、無跳變點,誤差率不超過1.5%(以調度機構主站系統狀態估計計算結果為準)。發生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數據不刷新、超差(誤差>1.5%)、跳變等異常的,每信號每次按當月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如故障或超差超過8小時仍未處理解決的,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十)光伏電站統一對時設備運行故障、導致對時誤差超差持續超過4小時10毫秒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仍未及時排除故障的,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十一)光伏電站開展涉及調度自動化子站設備的工作,或對調度自動化信息有影響的檢修、維護、消缺等工作,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作前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開工前或進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值班人員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因上述行為對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系統安全運行考核指標造成嚴重影響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十二)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上報相關設備臺帳變更信息,自動化設備出現故障或缺陷后,應及時上報缺陷信息。自動化設備臺帳(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每類自動化設備(每次缺陷)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多類自動化設備(多次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按設備類數及缺陷次數進行累加。
第二十五條 光伏電站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配備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防護設備,具備同電力調度機構協同防護、建立完備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的條件。
(一)光伏電站的電力監控系統應滿足《網絡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發改委2014年第14號令)以及《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家能源局[2015]36號文)的要求。
(二)光伏電站并網前應將其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備案,并完成其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與電力調度機構的聯調。未按要求上報、未經批準擅自實施、未按時完成聯調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光伏電站應根據國家能源局《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文件要求,委托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電力監控系統等級保護測評,并將測評報告報電力調度機構備案,確保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未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的,每次按當月額定容量×2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四)在運行過程中,涉及電網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的檢修或技術變更應征得電力調度機構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光伏電站二次系統違規外聯或使用無線網絡設備,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六)光伏電站二次設備配置、運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護相關規定(包括硬件設備閑置端口未進行封閉處理、未采用正版安全操作系統、安全防護策略配置不合理、發生安全異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為)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七)光伏電站應保證其涉網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連續運行。光伏電站設備原因導致其運行狀態異常的,應在1小時內處理完畢。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光伏電站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電站通信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要求,并與電網側的技術參數相匹配,滿足安全要求。不滿足的,應限期整改(最遲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考核當月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因光伏電站原因發生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考核,若有重復的,按最嚴重的一條進行考核。
1.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通信通道、繼電保護或安穩裝置通信通道、遠動信息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2.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故障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3.因光伏電站自身原因造成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通信電路全部中斷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4. 光伏電站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5.光伏電站通信設備故障,引起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拒動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光伏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報送相關運行數據、分析報告以及試驗報告。未及時報送或誤報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1.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限光量指為確保系統運行安全,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限光時,光伏電站最大可調用有功出力減去實際有功出力的差值,在限光時段的積分。在限光時段內,對光伏電站限光量進行補償,補償量為60(元/兆瓦時)×限光量。
第二十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如下考核:
(一)因光伏電站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原因引起重大電網事故或電網側重大設備事故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50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二)因光伏電站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原因引起一般電網事故或電網側一般設備事故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三)發生開關拒動的,每次按當月全站額定容量×2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與補償實施
第三十條 光伏電站參與本省區常規發電廠考核、補償費用平衡。
第三十一條 同一事件適用于不同條款的,取考核電量最大的一款執行。
第三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調度管轄關系按月度統計、分析、記錄并網運行考核及輔助服務補償情況,向結算各方出具考核補償憑據。電網企業應根據考核補償憑據出具結算憑據,并網發電廠按結算憑據開具發票,按國家有關規定結算。
第三十三條 光伏電站考核與補償電量的電價按所在結算省(區)上一年平均上網電價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執行的數據和有效支撐材料包括:并網調度協議,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發電計劃曲線、檢修計劃、電壓曲線,能量管理系統、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廣域測量系統等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遙測采集計費系統的電量數據,當值調度員的調度錄音、調度日志,保護啟動動作報告及故障錄波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等于各項考核費用的累計。按月度考核的項目按月進行統計和結算,在下一個月度電量的電費支付環節兌現。月度總考核費用單獨進行平衡結算,按光伏電站上網電量比例進行返還。
光伏電站月度考核結算費用等于該光伏電站月度考核返還費用減去月度考核費用。
返還第i個光伏電站的費用計算公式為:
第三十六條 光伏電站參與繳納《南方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所產生的有償輔助服務費用。有償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由電廠(含光伏電站)按上網電費比例繳納。
第i個電廠(含光伏電站)需要承擔的繳納費用計算公式為:
第三十七條 并網光伏電站參與本細則所產生的費用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下一個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并網光伏電站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參與本細則所產生費用,按照結算關系向相應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在調度交易信息披露網站上(或者其他專用技術支持系統)向所有并網發電廠披露所有機組上月考核的明細結果,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審批。電力調度機構應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和及時,數據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三十九條 并網發電廠對上月統計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每月17日前向所屬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予以答復。并網發電廠經與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后仍有爭議的,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并網運行考核情況明細清單(含爭議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經能源監管機構審批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向各結算方出具結算憑據。
第四十一條 能源監管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審核并網發電機組性能參數及相關發電能力。
第六章 申訴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對光伏電站實施并網運行考核及補償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條 光伏電站要重視考核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訴及說明。超時提出的,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之間因并網運行考核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協調和裁決。
第四十五條 對擬結算的輔助服務補償或考核費用有異議的,必須在結算考核費用前提出,對于已經結算考核費用后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光伏發電企業要明確承接本細則相關工作的部門和崗位,制定內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問題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授權南方能源監管局解釋和修改本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