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依法履行能源監管職責,適應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和爭議調解及裁決工作實際需要,我們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辦稽查〔2009〕76號)、《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辦稽查〔2006〕81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9月25日前,以傳真(010-66023677)或電子郵件(jicha@nea.gov.cn)方式,提出寶貝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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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
2.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 (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絕“三指定”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供電市場公平開放,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以及《供電監管辦法》等法律,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及“三指定”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審理、處罰等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從事供電、增量配電網業務的企業法人、組織和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指引所指用戶受電工程,是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是指供電企業直接、間接或者變相指定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或者限定設備材料供應品牌范圍,限制和排斥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侵犯用戶自由選擇權的行為。
施工單位包括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
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包括設備材料供應商和設備材料生產廠家。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辦理“三指定”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循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審核證據,確認事實。
第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設計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四)在供電方案中未明確引入電源或者供電方式、計量計費方式等設計所需要的必要信息,或者供電方案采用不同的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五)通過批復不合理的接電點、隱瞞供電能力等手段增加用戶投資成本,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六)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七)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八)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第八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施工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或者供電方案采用不同的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審核或者審核通過設計文件,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五)以不合理的供電方案或者無故提高設計審查標準增加用戶受電工程造價,引導用戶為降低成本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六)在接電時,以不正當理由,讓用戶選擇特定施工單位進行接電施工并收取利益的;
(七)自行設置施工準入條件,導致用戶只能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八)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九)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十)要求用戶自主選擇的施工單位,與限定的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協議)的;
(十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第九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備材料的品牌、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采購選擇的;
(三)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四)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五)要求用戶或者施工單位對設備材料進行現場試驗為由,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六)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或者設置入網設備材料清單,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采購選擇的;
(七)通過指定設計、施工單位,以工程總承包等形式,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八)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第十條 用戶委托實施的用戶受電工程,供電企業未組織招投標或者違反招投標有關規定,選擇特定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一條 建成后進行資產移交的用戶受電工程,供電企業要求用戶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單位代建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對于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供電企業在業務受理、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等環節采用不同標準、設置障礙的,認定如下:
(一)用戶被迫改變選擇供電企業指定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二)用戶未改變選擇,導致設計無法正常通過、無法正常施工或者裝表接電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認定;
(三)用戶未改變選擇,導致供電企業不受理用電業務、用電業務不納入規定流程或者辦理用電業務超出相應環節期限等情形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五款認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已責令改正:
(一)要求供電企業進行過“三指定”行為整改的;
(二)在所在地市級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專項監管,且對查出問題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
(三)要求所在地市級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專項治理,且對查出問題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社會影響惡劣的;
(二)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三)不配合或者干擾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四)因“三指定”行為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
(五)因“三指定”行為接受過行政處罰等處理后,又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處罰情節。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三指定”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問題咨詢并采用專家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辦稽查〔2009〕76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保證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依法、公正、及時,根據《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處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爭議處理證據收據,爭議處理證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接收的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查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時,發現內容不全或者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在3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補充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補充。
第五條 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爭議處理申請書后及時提出受理建議,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不予受理或者申請人在協調開始前撤回申請的,應當將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退還,并要求申請人簽收。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對電力并網互聯爭議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將爭議的有關情況報國家能源局備案。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類型及簡要情況進行登記并編制受理號。
第九條 決定受理后,報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指定一名組長。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爭議處理小組成立之日起3日內,將爭議處理小組組成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未成立爭議處理小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應當適用本規則關于爭議處理小組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認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認為自己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是否回避,由受理爭議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決定。作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將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在3日內另行指派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決定不予回避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小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后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依法自行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 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組織當事人相互質證和辯論,也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核查。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小組收集證據時,人數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有關人員應當協助并如實回答詢問,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小組辦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應當進行協調,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舉行協調會處理爭議。
協調應當自爭議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終結。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小組決定舉行協調會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制作協調會通知書,并向當事人送達。協調會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行協調會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協調會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并蓋章,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權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協調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協調會開始,確認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宣讀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參會人員和記錄員名單;
(二)當事人進行陳述;
(三)確定主要分歧,提出初步協調意見;
(四)征求當事人意見后,確定協調意見;
(五)當事人接受協調意見的,簽署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爭議處理終止;
(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接受協調意見的,協調程序終結。
爭議處理小組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陳述。記錄員應當據實做好筆錄,并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協調的,或者當事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協調會,或者不接受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的,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終結協調程序和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小組可以根據《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舉行論證會。
第二十條 論證會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二)專家;
(三)當事人;
(四)論證會由爭議處理小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論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進行陳述、舉證、辯論;
(二)宣讀爭議協調意見;
(三)專家發表論證意見或者建議,并提出爭議解決方案。
在論證期間,對需要進一步由有關方面說明情況或者需要現場調查、鑒定的事項,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并請專家再次論證。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小組根據論證會的論證,結合相關的證據材料作出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應當根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裁決意見,制作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應當自協調終結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因情況特殊,在上述期限內不能終結的,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裁決之日起10日內,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的檔案管理制度。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程序終結后,或者裁決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后,應當填寫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結案報告并立卷歸檔。
派出機構應當將所管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的通知(辦稽查〔2006〕81號)同時廢止。
附件: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文書樣式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文書樣式
文書樣式1 爭議處理申請書
文書樣式2 爭議處理證據收據
文書樣式3 補正材料通知書
文書樣式4-1 受理通知書(1)
文書樣式4-2 受理通知書(2)
文書樣式4-3 受理通知書(3)
文書樣式5 不予受理通知書
文書樣式6 爭議處理小組組成通知書
文書樣式7 回避通知書
文書樣式8 詢問筆錄
文書樣式9 授權委托書
文書樣式10 協調通知書
文書樣式11 協調意見書
文書樣式12 論證會申請書
文書樣式13 論證會通知書
文書樣式14 不予論證通知書
文書樣式15 行政裁決書
文書樣式16 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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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依法履行能源監管職責,適應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和爭議調解及裁決工作實際需要,我們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辦稽查〔2009〕76號)、《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辦稽查〔2006〕81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征求意見稿)》《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9月25日前,以傳真(010-66023677)或電子郵件(jicha@nea.gov.cn)方式,提出寶貝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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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 (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 行為認定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絕“三指定”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供電市場公平開放,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以及《供電監管辦法》等法律,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的認定及“三指定”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審理、處罰等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從事供電、增量配電網業務的企業法人、組織和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指引所指用戶受電工程,是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是指供電企業直接、間接或者變相指定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或者限定設備材料供應品牌范圍,限制和排斥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侵犯用戶自由選擇權的行為。
施工單位包括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
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包括設備材料供應商和設備材料生產廠家。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辦理“三指定”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循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審核證據,確認事實。
第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計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設計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四)在供電方案中未明確引入電源或者供電方式、計量計費方式等設計所需要的必要信息,或者供電方案采用不同的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五)通過批復不合理的接電點、隱瞞供電能力等手段增加用戶投資成本,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六)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七)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設計單位的;
(八)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
第八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單位,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三)授意特定的施工單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答復和竣工檢驗等用電報裝環節,或者供電方案采用不同的答復標準、拖延答復時間,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審核或者審核通過設計文件,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五)以不合理的供電方案或者無故提高設計審查標準增加用戶受電工程造價,引導用戶為降低成本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六)在接電時,以不正當理由,讓用戶選擇特定施工單位進行接電施工并收取利益的;
(七)自行設置施工準入條件,導致用戶只能選擇特定施工單位的;
(八)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九)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選擇施工單位的;
(十)要求用戶自主選擇的施工單位,與限定的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協議)的;
(十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施工單位的行為。
第九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一)為用戶受電工程直接指明、確定、認定或者限定設備材料的品牌、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二)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戶推薦或者限定特定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采購選擇的;
(三)提高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設計圖紙審查標準或者設計單位業績標準,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四)采取不受理設計圖紙審核、不通過設計圖紙審核或者不出具設計圖紙審核意見等方式,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五)要求用戶或者施工單位對設備材料進行現場試驗為由,影響用戶或者施工單位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六)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或者設置入網設備材料清單,影響用戶選擇設備材料采購選擇的;
(七)通過指定設計、施工單位,以工程總承包等形式,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八)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為。
第十條 用戶委托實施的用戶受電工程,供電企業未組織招投標或者違反招投標有關規定,選擇特定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一條 建成后進行資產移交的用戶受電工程,供電企業要求用戶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單位代建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對于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供電企業在業務受理、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等環節采用不同標準、設置障礙的,認定如下:
(一)用戶被迫改變選擇供電企業指定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可以認定為“三指定”行為;
(二)用戶未改變選擇,導致設計無法正常通過、無法正常施工或者裝表接電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認定;
(三)用戶未改變選擇,導致供電企業不受理用電業務、用電業務不納入規定流程或者辦理用電業務超出相應環節期限等情形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五款認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已責令改正:
(一)要求供電企業進行過“三指定”行為整改的;
(二)在所在地市級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專項監管,且對查出問題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
(三)要求所在地市級供電企業開展過“三指定”行為專項治理,且對查出問題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社會影響惡劣的;
(二)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三)不配合或者干擾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四)因“三指定”行為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
(五)因“三指定”行為接受過行政處罰等處理后,又實施“三指定”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處罰情節。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三指定”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就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問題咨詢并采用專家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辦稽查〔2009〕76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
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保證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依法、公正、及時,根據《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處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爭議處理證據收據,爭議處理證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接收的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查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時,發現內容不全或者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在3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補充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補充。
第五條 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爭議處理申請書后及時提出受理建議,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不予受理或者申請人在協調開始前撤回申請的,應當將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退還,并要求申請人簽收。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對電力并網互聯爭議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將爭議的有關情況報國家能源局備案。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類型及簡要情況進行登記并編制受理號。
第九條 決定受理后,報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指定一名組長。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爭議處理小組成立之日起3日內,將爭議處理小組組成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未成立爭議處理小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應當適用本規則關于爭議處理小組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認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認為自己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是否回避,由受理爭議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決定。作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將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在3日內另行指派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決定不予回避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小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后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依法自行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 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組織當事人相互質證和辯論,也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核查。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小組收集證據時,人數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有關人員應當協助并如實回答詢問,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小組辦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應當進行協調,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舉行協調會處理爭議。
協調應當自爭議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終結。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小組決定舉行協調會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制作協調會通知書,并向當事人送達。協調會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行協調會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協調會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并蓋章,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權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協調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協調會開始,確認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宣讀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參會人員和記錄員名單;
(二)當事人進行陳述;
(三)確定主要分歧,提出初步協調意見;
(四)征求當事人意見后,確定協調意見;
(五)當事人接受協調意見的,簽署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爭議處理終止;
(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接受協調意見的,協調程序終結。
爭議處理小組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陳述。記錄員應當據實做好筆錄,并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協調的,或者當事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協調會,或者不接受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的,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終結協調程序和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小組可以根據《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舉行論證會。
第二十條 論證會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二)專家;
(三)當事人;
(四)論證會由爭議處理小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論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進行陳述、舉證、辯論;
(二)宣讀爭議協調意見;
(三)專家發表論證意見或者建議,并提出爭議解決方案。
在論證期間,對需要進一步由有關方面說明情況或者需要現場調查、鑒定的事項,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并請專家再次論證。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小組根據論證會的論證,結合相關的證據材料作出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應當根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裁決意見,制作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應當自協調終結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因情況特殊,在上述期限內不能終結的,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裁決之日起10日內,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的檔案管理制度。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程序終結后,或者裁決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后,應當填寫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結案報告并立卷歸檔。
派出機構應當將所管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的通知(辦稽查〔2006〕81號)同時廢止。
附件: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文書樣式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文書樣式
文書樣式1 爭議處理申請書
文書樣式2 爭議處理證據收據
文書樣式3 補正材料通知書
文書樣式4-1 受理通知書(1)
文書樣式4-2 受理通知書(2)
文書樣式4-3 受理通知書(3)
文書樣式5 不予受理通知書
文書樣式6 爭議處理小組組成通知書
文書樣式7 回避通知書
文書樣式8 詢問筆錄
文書樣式9 授權委托書
文書樣式10 協調通知書
文書樣式11 協調意見書
文書樣式12 論證會申請書
文書樣式13 論證會通知書
文書樣式14 不予論證通知書
文書樣式15 行政裁決書
文書樣式16 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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