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網/光伏頭條獲悉,1月27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力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提出:
【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獨立、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引導電力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售電公司管理】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等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信息披露】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可再生能源】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儲能規劃】加強儲能規劃、建設,根據不同地區對靈活調節電力資源的需求,明確儲能發展規模和布局,引導儲能安全、有序發展。
【電能替代】電力相關規劃應當鼓勵電能替代技術發展和推廣應用,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建筑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
【節能降耗】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生產運行過程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
【并網服務】供電企業應當為電源項目業主提供便捷的并網服務,及時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嚴禁非法私自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并網標準。電源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保障電網安全。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并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必須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保障性收購】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系統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鼓勵發電企業自建、租賃、購買儲能或者調峰服務,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有序用電】設區的市、縣(市、區)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
(二)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醫院、學校、軍事、金融、交通運輸站(場)、農業生產、廣播電視、國家機關等重要單位或者領域用電,以及公共場所用電;
(三)重點限制景觀照明用電、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者省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用電、列入國家淘汰類或者限制類的企業用電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有關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序用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的,可以通知供電企業中止供電。
【電力需求側響應】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需求側響應政策,明確應當參與需求側響應的主體范圍,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響應,挖掘調峰資源,推動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的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對于實施需求側響應的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側響應管理機制,完善需求側響應細則,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
此外,該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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