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可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中規定的方法標準和頻次進行檢測,未實測月份燃煤單位熱值含碳量可根據《關于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調整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2〕229號)中關于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2022年碳排放相關參數的取值規定進行取值;其他行業按照所適用的行業核算報告指南進行取值,指南未作規定的可參考針對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相關參數取值規定進行取值。例如,按照環辦氣候函〔2022〕229號文,對元素碳含量年度實測月份為3個月及以上的重點排放單位,未實測月份燃煤元素碳含量可使用當年已實測月份數據的算術平均值;如果元素碳含量年度實測月份不足3個月的,未實測月份燃煤單位熱值含碳量不分煤種取0.03085tC/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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