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能源局發布《青海電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初稿)》,《細則》中明確了儲能電站的權力和義務、儲能電站的注冊與變更以及停牌等規則。
儲能電站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 按規則參與電能量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交易合同;
(2)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充、放電服務;
(4)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相關信息;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儲能企業準入條件如下:
(1)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取得或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標準要求,符合并網運行管理規定;
(2)發電企業、用戶計量出口外并網或直接接入電網側,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監控、記錄其實時充放電狀態要求,滿足獨立計量、控制要求,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條件。
(3)充電功率在10MW 及以上、持續充電時間在2小時及以上。
(4)具備自動發電控制(AGC)功能,能夠可靠接收和執行調度機構AGC 系統實時下達的充放電指令,其調節速率、調節范圍、響應時間和調節精度等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要求。
文件指出,儲能企業的儲能電站技術性能參數達不到市場準入條件的,將被暫停其次月起的交易資格。
原文如下:

























































來源 :國際能源網/儲能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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