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兩份文件指導和管理電力現貨市場。文件提出:“推動儲能、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
文件要求: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電力現貨市場應先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符合條件后進入正式運行。
更為重要的一點,這次電力現貨市場確定了參與者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文件提出:準入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允許退出。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請辦理退市手續:
(一)市場主體宣告破產、退役,不再發電、用電或提供輔助服務。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
(三)因電網網架結構調整,導致市場主體的發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四)長期不具備發電能力的發電機組向省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申請取消準入資格并獲得批準。
(五)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的管理規定執行。
在落實電力現貨市場監管方面,文件提出:
電力現貨市場主體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通過以下濫用市場力、市場串謀等不正當手段制造市場供需緊張或寬松的行情,操縱或影響市場交易價格,謀取不當利益。
(一)市場主體利用市場份額和優勢地位,通過物理持留、經濟持留等方式操縱市場價格。
(二)市場主體通過合謀、串謀或以私下約定等方式統一開展市場報價,或集中資金進行買入或賣出的電力交易以操縱市場價格。
(三)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延遲披露信息等手段影響市場交易價格走向。
(四)通過無故申請機組設備檢修或延長檢修期限,故意限制自身發電能力,從而減少市場有效供應、提高市場價格。
(五)以遠高于市場同類型機組邊際成本進行市場申報。
(六)同一集團內的不同發電企業,或不同的發電、售電企業在相同的交易時間段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或同一集團內的不同企業刻意偏離成本與供需形勢開展交易,以操縱市場價格。
(七)同一集團內的不同發電企業利用電網阻塞,集中轉入或轉出中長期交易合同,以賺取現貨節點電價價差收益的行為。
(八)以抬高或壓低某日或某個時段的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買入或賣出合同,以操縱市場價格。
(九)在跨省跨區交易中隨意更改報量報價信息,影響省內市場價格。
(十)其他經認定屬于市場操縱行為的情況。
各地電力現貨市場規則應對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進行規定。電力現貨市場運營機構發現以上事項應當予以記錄,保存相關證明材料,并及時報告能源監管機構調查處理。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和運營,加強電力現貨市場監管,維護電力現貨市場秩序和市場成員合法權益,我們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起草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意見建議傳真至010-81929144,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fgs_nea@163.com。
感謝參與和支持!
附件:
1.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
2.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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