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水力發電參照執行。該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1、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2、未完成保障性收購的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將被處以罰款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1)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完成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2)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電力交易合同的;
3)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
4)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5)因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或者電力交易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其他情形。
3、納入保障的項目需滿足三項條件
納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沼氣發電除外);
2)項目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3)符合并網技術標準。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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