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青海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細則適用于省內報國家或省級審批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規劃總規模超過1000萬噸/年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規劃總規模100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礦區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規劃總規模超過1000萬噸/年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規劃總規模100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本級相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規范我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加強規劃管理,根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研究制定《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附件: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青海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8月5日
附件:青海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附件:青海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印發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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