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規則適用于全國范圍內電力中長期市場的注冊、交易、執行、結算、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
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其中,經營主體包括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
暫未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允許在次月選擇直接參加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
綠電交易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與綠電環境價值組成,并在交易中分別明確。綠電環境價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以及力調電費等計算,具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不再人為規定分時電價水平和時段;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現貨市場價格水平,統籌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和價格浮動比例。
政策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5〕1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甘肅省工信廳(工信局、經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要求,深化電力中長期市場建設,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適應電力改革發展需要,根據《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4年第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組織修訂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現將修訂形成的《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規則擬定各地和區域電力中長期市場實施細則,并于2026年3月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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