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
適用范圍包括:
1、新增用電負荷。所有新增用電負荷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后均可開展綠電直連。未向電網企業報裝的項目(含存量負荷的擴建部分)、已報裝但配套電網工程(供電方案確定的電網接入點至用戶受電端之間、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的輸變電工程)尚未開工的項目、離網型存量項目、公用燃煤燃氣電廠廠用電負荷,以及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的存量項目均視為新增負荷。新增負荷項目(含存量負荷的擴建部分)與存量負荷項目原則上不產生電氣連接。
2、氫基綠色燃料。新建氫基綠色燃料項目(綠氫、綠氫制綠氨、綠氫制綠色甲醇、綠氫制可持續航空燃料等)可開展綠電直連。項目原則上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須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并落實應用場景、提供消納協議。
3、降碳剛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業。項目單位應有降碳剛性需求,且能提供進出口經營權證明、海外營收審計報告、海外營收占比、海外客戶合約、產品出口證明以及降碳剛性需求等相關證明材料。
4、燃煤燃氣自備電廠。燃煤燃氣自備電廠應足額清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系統備用費等費用,提供稅務部門、電網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后開展綠電直連,通過壓減自備電廠出力,實現清潔能源替代。新能源應與自備電廠的壽命相匹配,合計出力不大于原自備電廠最大出力,不得占用公共電網調節資源。
5、國家樞紐節點數據中心(和林格爾數據中心集群)。和林格爾數據中心集群的存量、新增算力項目均可開展綠電直連。存量負荷項目可根據自身實際合理有序建設綠電直連項目,逐步提高綠電消費比例;新建負荷項目應通過綠電直連、綠電交易、購買綠證等方式,確保綠電消費比例達到80%以上。
6、電解鋁行業。存量、新增電解鋁項目均可開展綠電直連。項目應通過綠電直連、綠電交易、購買綠證等方式,確保綠電消費比例達到國家目標。
7、國家級零碳園區。國家級零碳園區范圍內的存量、新增負荷項目均可開展綠電直連。
文件還指出,強化源荷匹配。并網型綠電直連項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則科學確定新能源電源類型和裝機規模,項目規劃新能源利用率應參照自治區能源局確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配套新能源棄電不納入統計。其中,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按照不超過負荷年用電量1.2倍確定新能源規模。離網型綠電直連項目(包括離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應參照并網型項目科學確定新能源電源類型和裝機規模。
綠電直連項目(除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外)新能源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不允許向公共電網反送;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上網電量2025—2027年不超過40%、2028年及之后不超過20%,即上網電量比例=上網電量/(上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
新能源年度自發自用電量占申報負荷年度總用電量的比例應不低于30%[自發自用電量以綠電直連項目配套負荷核準(備案)文件所對應負荷的實際用電量為準,不計入配套儲能充電、放電及損耗部分的電量],并不斷提高自發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氣自備電廠綠電直連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政策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內能源新能發〔2026〕1號
各盟市能源局、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5〕65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19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調控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1360號)等有關要求,自治區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實施方案(試行).pdf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申報大綱.pdf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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