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自備電廠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文件明確,企業自備電廠按自發自用電量承擔并足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暫按0.0129元/千瓦時(含稅)執行。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減半執行。
電網企業要做好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信息統計、催繳和收取等工作,及時報告分攤或分享情況,確保政策落實。對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的自備電廠企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有關規定,不可作為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代理購電價格按1.5倍執行。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自備電廠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
新發改能價〔2025〕464號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備電廠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管理燃煤自備電廠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體改〔2021〕1624號)等要求,推動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社會責任,結合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改革要求,現就自備電廠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備電廠按自發自用電量承擔并足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暫按0.0129元/千瓦時(含稅)執行。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減半執行。
二、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由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按月收取和清算,實行單獨記賬管理,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在彌補居民同網同價補貼資金不足后,剩余資金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三、電網企業要做好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信息統計、催繳和收取等工作,及時報告分攤或分享情況,確保政策落實。對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的自備電廠企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有關規定,不可作為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代理購電價格按1.5倍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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