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連續運營優化資源配置
統一交易規則提升市場質效
——談對新版《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的幾點理解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建設強大國內市場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堅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卡點堵點,全國統一電力市場作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先試先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近期,《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基本規則》)正式印發,這份歷經五年實踐沉淀的修訂文件,既延續了過往市場建設的成熟經驗,又針對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需求推出多項機制創新,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筑牢制度基石,標志著我國電力中長期市場進入深化建設、提質增效的新階段。
一、固本強基:數年深耕,筑牢市場壓艙石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是我國出臺時間最早、執行周期最長的市場基礎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先后于2016、2020年印發了兩版基本規則,奠定了我國電力中長期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運行的良好基礎。
“十四五”以來,我國以中長期市場為基礎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逐步健全,多元競爭主體格局初步形成,國家電網經營區市場經營主體規模由19.8萬家大幅增長到80萬家,激勵引導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參與市場,注冊主體超1.4萬家;交易規模持續擴大,市場交易電量由2.3萬億千瓦時增長到5.4萬億千瓦時,中長期交易占比達9成;新能源市場化消納水平穩步提升,市場化電量占比由21%提升到63%,累計達成綠電交易超4300億千瓦時,創新多年期綠電協議(PPA)、累計成交電量600億千瓦時。
經過十年來的發展,我國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國情網情,基于能源保供轉型的現實需要和市場發展階段,務實推進、大膽創新,初步形成了貼合市場需要、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制度,在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發揮了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一是有效承接發用電計劃放開。確保發電側燃煤、新能源電量分批次全面參與市場,用戶側實現“應放盡放”,電力計劃逐步轉化為市場化的中長期合約或者政府授權合約,實現了從計劃向市場的平穩過渡。二是市場精細化與連續性顯著提升。在電力中長期市場以集中交易為主的基礎上,推廣分時段交易和帶時標能量塊電力商品,將全天24小時切割為獨立交易時段,實現電能價值精細化定價,并實現了與現貨市場的順暢銜接。三是建立了兼顧服務系統平衡與風險管理的雙重功能。引導交易主體基于自身發用電實際需求,通過中長期交易有效管理成本和收益,進而穩定了全網電力生產經營秩序和價格預期;同時,通過短周期靈活交易,為交易主體靈活調節預測偏差并管理平衡提供了必要手段。四是適應新能源快速發展下的交易需求。持續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流程,優化多年期綠色電力交易機制(PPA),滿足消費側綠電使用需求、服務低碳轉型,促進發電側環境權益兌現、穩定項目收益預期。
二、創新破局:聚焦關鍵,激活市場多元價值
近年來,隨著落實“雙碳”目標、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運營的政策邊界和基礎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各方對我國電力中長期市場的統一協同、靈活高效、開放包容、規范運營以及與其他交易品種的銜接等方面都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基本規則》修訂,既立足當下,持續完善電力中長期市場連續運營、推動分時段交易及結算等市場機制,又著眼未來,對深化電力中長期市場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主動應答,通過從長到短完善連續運營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通過規范各業務環節標準,提升市場質效,主要體現在:
一是明確功能定位,促進基礎規則制度協同運行。《基本規則》進一步明確了中長期市場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中的功能定位,強調發揮好平衡電力電量長期供需、穩定電力市場運行的基礎作用。通過優化電網安全約束信息,增加交易申報、出清約束等要求,體現中長期交易從遠及近服務系統運行平衡的功能。在設計上注重系統性與協調性,有效承接了放開發用電計劃、電網代理購電、用戶側分時電價等政策要求,進一步增強了與電力市場“1+6”基礎規則體系的統籌銜接。優化調整了章節排布,避免內容重復和功能重疊,并將綠電交易專章融入各相關章節,支撐新能源廣泛參與綠電交易,促進綠電交易與常規電能量交易融合,顯著提升了規則的可讀性和實操性。
二是歸納典型經驗,發揮基本規則統一標準作用。《基本規則》充分總結近年來省間及各省中長期市場運營典型經驗,提煉形成標準機制,強調了交易組織向“更長、更短”雙向延伸。一方面,推廣多年期購電協議機制,探索數年期綠電交易常態開市,穩定市場供需及價格;另一方面,要求月內交易按日連續開市,探索數年、年度、月度交易連續開市,提出省間月內交易可不受通道送電方向、送電類型限制,大幅提升交易靈活性,服務電力保供及新能源消納。此外,進一步優化分時價格機制,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不再人為規定分時電價水平和時段,強化真實價格信號作用,并要求逐步推動月內短期中長期交易限價與現貨交易銜接貼近,促進兩個市場交易價格逐步收斂。
三是規范市場運營,保障電力交易組織有序高效。結合近年來電力市場監管實際,《基本規則》對主體注冊、交易組織、平臺建設、風險防控等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全面規范。在主體注冊方面,要求電力用戶全部電量參與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允許電網代理購電用戶按月選擇入市;在交易組織方面,統一交易時序,主要包括數年、年度、月度、月內等交易,要求交易分時電量、電價通過約定或競爭形成;創新交易日歷制度,優化交易公告內容及發布流程,方便主體自由選擇;在平臺建設方面,提出統一平臺機構、技術標準、核心功能、交互規范,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數據互聯互通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在風險防控方面,細化了電力市場風險類型,明確了電力市場風險防控及處置方式,為市場平穩運行保駕護航。
四是適應未來發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加速構建。隨著新型儲能、電動汽車、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系統雙向互動的特征愈發明顯,需求側在保障電力供應、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等方面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基本規則》從資源分類、主體權責、交易及結算方式等方面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進行了系統性設計,通過市場價格信號引導各類新型經營主體主動參與系統調節,緩解電網局部阻塞及新能源消納壓力;同時,《基本規則》要求綠電交易應確保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一對應,實現綠電環境價值可追蹤溯源,為市場主體提供唯一可信的綠電消費憑證,提升綠電交易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三、協同落地:多措并舉,服務高質量發展
立足發展新階段,統籌保供應、促轉型、穩價格等多重目標,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將深入貫徹落實《基本規則》要求,持續深化中長期市場建設、規范市場運營,奮力譜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新篇章。
一是落實《基本規則》最新要求,開展省間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修訂工作。完善跨區跨省年度中長期交易機制,穩定省間長期供需;持續優化月度、月內短期交易機制,推動實現基于電網安全約束的省間全通道集中優化和連續滾動交易,提升省間交易靈活性;常態化開展跨電網經營區交易,促進全國范圍電力資源高水平自由流通。
二是推動交易各環節流程規范統一,為深化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奠定基礎。加強省間、省內市場協同運作,推動在交易時序、交易標的、市場限價等環節的銜接與接口標準統一。開展省內市場典型設計研究,健全市場注冊、交易組織、結算及信息披露等關鍵業務流程標準,確保市場規范運營。完善技術平臺架構與數據交互規范,強化系統互聯與信息貫通,筑牢市場技術“底座”。
三是強化電力市場運營監測,提升市場風險應對能力。以數字化監管為引領,持續推進電力市場運營監測分析,研究提出電力市場風險預案,明確市場風險防控基本要求,完善風險分類及處置流程,細化相關規則條款。按照電力市場基礎規則制度一致性相關工作要求,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明確《基本規則》剛性約束內容,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新品種、新機制,確保創新有度、便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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